大肠息肉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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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2 2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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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以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增加了一类新的子案由: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主要来源于《民法典》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知情同意权主要包括:疾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下面案例从整个医疗行为来看,结肠发现占位性病变,性质不明,手术确实是一劳永逸的做法,能够解除患者的“恐癌心理”,并且手术及恢复很顺利,没有出现任何并发症,在绝大部分医务人员的心目中都是“完美无缺”的。但为什么法院会支持赔偿呢?这就涉及到上述条款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解读。比如临床上非常重要的知情同意有治疗方式的多种选择问题(手术或者保守治疗、该案例中就属于这种情况)、尸检同意书(法院判例中有很多没医院败诉的案例)、手术中改变手术方式等。所以临床医生需要普及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来规避一些医疗风险。

年2月16日,原告因腹痛去被告消化内科门诊就诊,CT检查结论为“结肠壁水肿、增厚,考虑炎症,建议结肠镜检查。”年2月19日,原告入住被告消化内科住院治疗,电子结肠镜检查显示:1、盲肠肿物(性质待病理),2、结肠息肉(已内镜下治疗)。经普外科会诊,考虑盲肠占位,建议手术治疗。2月21日,原告转入普外科后,行腹部强化CT显示:回盲部管壁增厚,局部占位病变,右侧肾囊肿。肠镜病理回示:大肠粘膜内查见部分淋巴细胞、浆细胞、嗜酸性粒细胞浸润。被告工作人员与患者家属沟通病情,建议手术切除,术后再送病理检查,明确病变性质。年2月23日,被告为原告行腹腔镜右半结肠切除术,术后病理示:(盲肠占位)大肠粘膜、粘膜下、肌层内均查见较多急慢性炎细胞浸润,部分区域脓肿形成,伴部分肠壁变性坏死;两端切缘均未见肿瘤累及;阑尾慢性炎;另见肠管粘膜内查见部分慢性炎细胞浸润;淋巴结10枚,均呈反应性改变。年3月9日,原告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1、回盲部炎块,2、盲肠多发憩室,3、肠套叠,4、结肠息肉。

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告在对原告治疗过程中,知情告知的材料中未查见可行保守治疗观察的替代方案,存在未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注意义务及后果回避义务的过错,院方的过错与原告右半结肠切除之间以拟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起同等作用为宜。2、原告右半结肠切除术中在距盲肠10cm处切断回肠,且与右半结肠一并切除,鉴定为七级伤残。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诉讼,案由应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原告因腹部疼痛入住被告处诊疗,被告经相关检查后为原告行“腹腔镜右半结肠切除术”治疗。鉴定意见系本院技术室依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其意见客观、充分,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经鉴定,被告对原告的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起同等作用。综合本案案情,结合原告自身病情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案依法确认的赔偿范围经质证各项费用共计,.12元,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56元,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元。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共计,.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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