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肠息肉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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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30 3:32:00

原告:患者家属

被告:医院

一、诊疗过程

年8月9日下午16时15分,患者因“直肠息肉发现1天”医院。因患者病情并不危急,医院拟在完善各项检查后,若无治疗禁忌,择日行肠下息肉EMR术,患者同意明日手术。但16时40分医院对患者核对身份,16时55分开始手术。17时20分,被告对患者的手术结束。17时35分,被告主治医生与家属作了《内镜下介入治疗知情同意书》沟通,家属在授权人处签名。

8月10日,被告对原告血清、全血、尿液、CT等检查。8月11日8时,经诊断达到出院标准,患者从被告处出院。8月13日,患者以“便血3次”于当日8时5分入住被告处再次治疗,诊断患者为直肠息肉术后出血。8月14日9时24分至10时04分,被告对患者进行“直肠息肉术后创面出血,金属钛夹缝合止血+孟氏液喷洒”。8月15日10时,患者在8月14日的手术知情书上签名。8月16日13时10分至14时13分,被告对原告再次行“电子肠镜下金属钛夹缝止血术”。

患者住院期间,被告对患者进行病情护理,患者历次记录疼痛为“0”,8月20日晚22时08分,被告护理记录患者疼痛为“0”。8月20日晚23时40分,有人发现患者的尸体浮在某湖中后报警,法医查后排除外伤性伤害,确定为溺水死亡。8月21日7时25分,被告的护士发现患者不在病房,即打电话给患者手机发现关机,后拨通家属电话,家属即报警,得知患者已溺亡。

二、法院判决

1、患者在年8月9日下午16时15分许入住被告处就医时,被告的医生诊断后确定患者在进行各项做手术的必要检查,如查无治疗禁忌,择日肠下息肉EMR术,患者同意明日手术。但是在相隔20来分后,被告即对患者核查身份,并于16时55分开始做手术,即被告没有按诊疗的常规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由此,被告在未能做好手术前的检查工作上存在过错。本案的患者并不存在重大危急病情,完全可在做好各项检查后进行手术,不必要在临近下班时施行手术。被告辩称患者家属强烈要求做手术,但家属要求再强烈也应当按科学的治疗程序进行,被告不能照依家属的感情而违反医学常识,更何况并未相关证据印证家属强烈要求之说,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2、被告在对患者的手术后,即8月9日17时20分结束,对患者授权的人做《内镜下介入治疗知情同意书》谈话,根据该知情同意书在做内镜下介入治疗之前可以决定做或者不做,但已经做了手术,再让原告签字决定做与不做,被告在诊疗程序上严重错误。

8月20日,被告在检查病房的22时许时,在没有患者在房时依然将检查的疼痛指数记“0”,显然不符事实,当时患者不在病房应当进行寻找,何况被告处存有患者及其家属的手机联系方式,不必等到第二天查房发现才找,如果当晚能认真负责告知患者家属如原告等,也许能出现新的转机,但这一假如存在的机遇已经永远成为遗憾,此种不负责任的病房检查当然存在过错,且作虚假的记录,系工作的不称职,也是对患者及被告的不负责。此外,患者自8月9日做第一次手术,后在8月13日住院,又做了第二次、第三次手术,为何没有止住患者的出血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之过,被告也没有与患者进行相关的沟通依据,或者要采取相关治疗措施,进行会诊或者建议转院等,以致患者的心理存在阴影。

3、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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